實務步驟
申復處理處理路徑
以下為一般流程;仍應依個案風險、公司規模與適用法令調整。
- 01
提出申復
當事人於收到書面通知翌日起 30 日內,以書面具明理由向雇主提出。
- 02
召開審議
30 人以上雇主於接獲申復後 10 個工作日內召開審議會議,給予申復人陳述機會。
- 03
判斷是否再查
檢視是否有程序重大瑕疵或足以影響原認定的新事證。
- 04
作成決定
原則上自審議會議召開日起 30 日內作成附理由決定;再行調查者得延長 30 日。
- 05
通知與登錄
申復決定日起 10 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;30 人以上雇主並完成系統登錄。
重點 01
哪些情形可能構成程序重大瑕疵?
組成不合法
申訴處理單位、調查小組的組成或資格不符規定。
未給陳述機會
任一方未獲得合理的陳述或答辯機會。
應迴避未迴避
調查或處理人員有法定或具體偏頗疑慮卻未迴避。
重要事證漏未採納
存在足以影響調查結果的重要證據未被納入,或有其他重大瑕疵。
FAQ
申復處理常見問題
申復可以提出幾次?
同一事件以 1 次為限;申復或再行調查結果作成後,不得再提申復,可依其他法令途徑尋求救濟。
30 人以下也一定要有申復審議會議嗎?
防治準則的強制申復審議會議機制適用於 30 人以上雇主;未滿 30 人得參照辦理。
主管機關可以要求重新調查嗎?
若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認定調查結果違反準則,且程序有重大瑕疵,得要求雇主重新調查,雇主不得拒絕。
法規依據與官方資料
本站內容依下列現行官方資料整理;個案仍應依最新法規及主管機關說明判斷。